《給付方式》
1.現金補助:以現金方式補助。
輔具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三、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特定輔具補助項目,得不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補助額度之限制。
前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資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查調認定。
輔具補助項目、額度、最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評估方式、輔具規格或功能規範及其他規定等,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輔具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規定。
2.實物給付
二手媒合:領用民眾捐之回收再利用輔具,不扣除項次。
《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應符合輔具補助基準表,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法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該手冊未受註銷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者。
※戶籍非高雄市知申請者,請洽原戶籍地的輔具中心。
《其他規定》
1.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但輔具屬其他機關(構)移轉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者,得不計入補助項次計算。
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該補助項目併入前項規定計算。
2.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規定或未符補助資格但因特殊情形而具急迫性確有使用需求者,申請人得專案提出申請。前項專案之申請及審核程序依規定。
※專案核定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回收再利用之輔具給付。
《輔具評估須知》
協助申請輔具補助的民眾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請先電話預約),需支付部分相關費用(交通費及工本費),
一、到本中心接受治療師評估並開具評估報告,一份評估報告書工本費$100,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免費。
二、符合到宅評估標準者可預約治療師到宅開具評估報告,交通費$200,一份評估報告書工本費$100。
收費標準 及到宅評估標準如下表:
112年5月23日高市社障福字第11234456800號簽奉核
單位:新臺幣/元
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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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市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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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設籍本市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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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方式 |
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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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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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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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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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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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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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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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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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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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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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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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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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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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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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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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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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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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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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宅評估服務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身心障礙等級為極重度以上者。
2.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者。
3.有氣切或目前插兩管以上者。
4.達癱瘓程度而無法翻身且無法自行坐起者。
5.住家為公寓2樓以上(照護空間為2樓以上者,且無電梯協助搬運下樓)。
6.其他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備註:電動代步車、電動輪椅、輪椅坐墊項目,應至輔具服務單位辦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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