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省照顧開支、發揮社區互助功能,本中心推廣二手輔具回收再利用,藉由短期租用、
長期媒合的策略,協助民眾取得輔具使用。
序 |
需先租用再領用 |
僅提供租用 |
※請務必先行來電站內是否有庫存 |
輔具項目 |
一般輪椅、便盆椅、沐浴椅、助行器、四腳拐、腋下拐、單拐、助步車、手動病床、兒童用站立架 |
電動床、氣墊床、特製輪椅 |
氧氣製造機(鋼瓶)、抽痰機、噴霧器、抽痰機、電動代步車、電動輪椅 |
領用資格 |
身心障礙:設籍高雄市者,依身心障礙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
租用6個月需長期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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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設籍高雄市者,依身心障礙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
租用6個月需長期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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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提供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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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資格/方式 |
短期租用無資格限制(可參考輔具租借頁面(另開視窗)) |
氧氣製造機及鋼瓶須附醫生診斷證明書有氧氣使用需求。
電輪/電代需至本中心評估試開安全無虞方得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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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租借:
身分證、身障手冊(租金半價)、低收入戶(6個約內免租金)
二手媒合(需提出申請):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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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心障礙者:戶籍需設於高雄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符合下表列申請資格。
2.長期照顧:依據「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規定。
與輔具中心租借之生活輔具,符合申請者,租滿六個月後,可提出申請媒合領用。
領用辦理方式:
1.確認符合申請資格者,租約滿期後提出申請領用。
2.攜帶身心障礙手冊、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先租借達6個月使用確認適用性,有長期使用需求,且符合下表申請資格者。
待中心完成評估報告書與申請核定通過後方得辦理退租與媒合手續。
◎辦理方式(二擇一):
1.預計自行購置新品者,至本中心辦理退租,申請政府補助。
2.租用轉領用:經輔具需求評估後,退還保證金,不再收租金。
※需經評估再媒合之相關輔具↓
失能老人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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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具名稱/圖示
(圖片僅供參考,依各站現場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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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身障/老人身分別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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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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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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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床】
申請資格:
重度肢體障礙達癱瘓程度而無法翻身且無法自行坐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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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經照顧管理專員家訪評估達失能者。
並依據內政部「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表」規定。
尚未有衛生所專員訪視者,請連結本中心
長照輔具頁面,向各區域衛生所聯繫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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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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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床】
申請資格:
(一)肢體癱瘓無法翻身且無法自行坐起者。
(二)於臥姿相關受壓處皮膚已有褥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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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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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製輪椅】
◎特製輪椅申請資格
(一)重度以上肢障者
(二)植物人
(三)重度以上平衡障礙者
(四)重度以上失智症者
(五)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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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身心障礙者領用二手輔具,是否會列入兩年四項項次計算內?
A1.不會的,二手領用輔具不計入補助項次。
Q2.領用二手輔具後,如果想再購置新品申請現金補助,該怎麼辦理?
A2.將原領用的輔具歸還至本中心,就可以再提出現金補助申請。
Q3.領用二手輔具後,發現不適用,是否可以更換?
A3.可以,請將原領用的輔具歸還至本中心,進行更換(以現場可領用輔具為準)。(良品更換)